一、总纲

第一条 本班实行操行分评定制度,作为衡量学生在校表现之基本依据。操行分将作为选座位重要依据,并影响综合素质评价等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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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班级管理职权之行使,由班干部依本规定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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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班级管理

(一)班干部基本权利

第三条 班干部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行为时,应接受合理监督。同学对管理行为有异议的,应通过申诉程序解决,不得当场对抗或干扰管理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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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班干部有权依照本规定对班级事务进行管理,并对操行分行使加减权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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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基本义务

第五条 班干部在履职期间,须服从班长或团支书的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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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班干部须公正履职,所有加减分均须登记理由(加分注明项目,扣分写明违纪行为及执行人)。同学有疑问由执行班干部课后解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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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班干部须定期向全班公开扣分情况,确保全体学生知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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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班委会

第八条 班干部内部事务由全体班委会成员共同商议决定。无法一致时以班主任意见为准。班长与团支书统筹全班,为班级最高管理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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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班委会作出涉及全班学生的决定,应遵循:①由班长或团支书提议,或经二名以上班委会成员联名提出;②经班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;③班长或团支书可提请班主任裁定暂缓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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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班委会在班长或团支书领导下统筹全班,指导监督班干部。班委会内部权力平等,互相监督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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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班委会由班长、团支书、各班委委员、课代表代表(课代表推选产生)、学生代表(全班推选产生,不兼任班干部)组成,总人数为奇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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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值班班委

第十二条 值班班委在值班当日,须履行记录学生日常表现之职责,行使操行分加减之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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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值班班委完成当日扣分后,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全班通报扣分事由、对象及分值。具体通报形式与周期由班委会统一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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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操行分

一、加分

第十四条 加分事项包括:①上课举手回答问题;②作业完成质量优异;③获得教师表扬;④乐于助人及拾金不昧;⑤其他经班主任或班委会事先明确的加分情形。
依据解释细则:回答问题+1分,作业优异+1~5分,教师表扬+40分,小组连带加分(四人小组每人+10分,五人小组每人+8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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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加分执行规则:单一事由每次不超过30分(教师表扬经班主任认定可突破此限,按解释+40分执行);同一学生因多个优良表现同时加分,累计不超过100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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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教师当众点名表扬时,按小组连带计分:四人小组每人+10分;五人小组每人+8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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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扣分

第十七条 扣分事项分为纪律类(课堂、自习、集会纪律)和作业类(未交、未完成、抄袭),以及其他经事先明确的情形。
依据解释细则:课堂违纪(讲话等)扣10~20分,作业未交扣10分,抄袭双方各扣20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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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扣分以10分为基本单位,同一事由累次违规独立计分,扣分上不封顶。班干部履职违纪按双倍扣分(每次不超过四倍),个人行为违纪不翻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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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教师当众点名批评时,小组连带扣分:四人小组每人-10分;五人小组每人-8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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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申诉与意见反馈

第二十条 学生对扣分决定不服,应首先向作出决定的班干部或其上一级管理者提出申诉。若申诉对象为班长、团支书,可直接向班主任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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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申诉路径:①对委员、值班班委扣分异议→向团支书或班长申诉;②对团支书、班长决定异议→向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申诉;③对教师扣分疑问→课后礼貌询问教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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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 班级实行意见反馈制度。同学可就班级管理或违纪情况向相关班干部、班长、团支书或班主任反映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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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附则
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之解释权归属班委会及班主任。未尽事宜,以班主任最终裁定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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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效力高于班级之前其他的临时性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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📜 最终解释权归属班委会及班主任 | 未尽事宜以班主任裁定为准